问题: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
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1)管理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如果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而题目中是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1年以前”,所以不能撤销。
(2)丙公司不能就其未获清偿的10万元货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如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因此题目中,甲丙之间,甲公司是抵押人,并不是主债务人,所以丙就抵押物受偿后,不足的部分不能找抵押人甲清偿,而是找主债务人乙清偿。
(3)丁公司不能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这是一般取回权,其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便随之消灭,一般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或存在补偿金如保险赔款等,该财产的权利人还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题目中,机床已经卖出,而戊公司尚未付款,此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而不能取回原物(机床)。
(4)丁公司不能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戊公司受让丁公司机床的价格合理,戊公司是善意的支付合理对价的受让人,已经交付标的物,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丁公司不能要求撤销。
(5)丁公司有权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根据规定,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便随之消灭,一般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是,如果转让其财产的对待给付财产尚未支付或存在补偿金如保险赔款等,该财产的权利人还有权取回代偿物,这就是代偿取回权。题目中,机床已经卖出,而戊公司尚未付款,此时丁公司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即要求戊公司将20万元机床价款直接支付给自己。
(6)庚公司拒绝对A银行未获清偿的30%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所以保证人庚公司还是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