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利息率,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3个百分点计算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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