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根据外国法人在我国进行经济活动的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规定。外国法人在我国进行经济活动主要有三种不同方式:
(1)临时来华进行经贸活动;
(2)在华进行直接投资;
(3)在华设立分支机构。
首先,外国公司依法向我国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分支机构的,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有标明其外国公司国籍和责任形式的名称;
(2)外国公司必须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作为其公司总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代表,代理其参加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3)外国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经营活动或业务活动所需资金;
(4)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在本机构中置备所需的外国公司的章程。
外国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还需符合一定程序,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1)该外国公司必须是在中国境外的某个国家或地区依法正式登记注册成立并已开展营业活动,到我国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其公司章程和登记国政府机关签发的公司登记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2)该外国公司设置的分支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并且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道德风尚;
(3)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总的看来,我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采用一般认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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