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公司2015年5月销售给乙公司一批产品,货款为100万元(含税)。乙公司于6月份收到所购物资并入库。按合同规定,乙公司应于收到物资后两个月内付款。到2015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甲公司于12月31日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已为该项应收账款提取坏账准备5万元。该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项目的金额为200万元,其中95万元为该项应收账款。甲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汇算清缴前)收到法院通知,乙公司已宣告破产,无力还所欠部分货款。甲公司预计可收回应收账款的60%。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1)补提坏账准备: 应补提的坏账准备 =1000000×40%-50000=350 000(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0000
贷:坏账准备 350000
(2)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①递延所得税资产 87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00 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50 000 350 000×25%=87 500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2 5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62 500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 26 25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6 250
①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应收账款净值350000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87500元,调减盈余公积26250元,调减未分配利润236250元。
②利润表项目的调整:
调增资产减值损失350000元,调减所得税费用87500元,调减净利润262500元。
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项目的调整:
调减净利润262500元,提取盈余公积项目中盈余公积一栏调减26250元,未分配利润一栏调增2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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