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乙公司与戊公司订立的专利权许可合同无效。以知识产权质押的,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未经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应当认定为无效。本题中,乙公司未经质权人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是无效的。
2.甲公司为追索乙公司所欠剩余的专利转让款,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乙公司的债务人庚公司。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本题中,乙公司在庚公司未予理会的情况下仍不提起诉讼,构成了代位权构成要件中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条件,因此甲公司是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的。
3.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专利转让价款,甲公司不能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这里甲公司依照法定的要求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存在主张专利转让合同无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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