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农行某支行违反《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先合同义务”。即该支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未尽告知、保护和必要的注意义务,造成造成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对方财产损害,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银行要有效规避“先合同义务”风险,在接受每一份要约时应做到以下三点:一是不能随意向要约人作任何承诺;二是必须向要约人告知(最好以书面形式):不能订立合同的可能性、在某个期限内银行未作答复视同拒绝要约、要约人不能将与受要约行的预期合同关系作为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并声明受要约行不承担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三是不论合同关系最终是否确立,要约人向银行提供的所有信息均不得对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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