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二传转让给了戊公司。
根琚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丁公司和A银行进行追索。
(3)不能。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属于伪造行为。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