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第121.651条初始签派或者放行、重新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
A.合格证持有人可以指定任一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者加油机场,作为初始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地机场。
B.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的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应当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该备降机场时,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将等于或者高于运行规范中对该机场规定的备降最低天气标准,否则,飞行签派员和机长不得允许该次飞行继续向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飞行。但是,签派或者放行单可以在航路上予以更改,增加任何处在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3条规定的飞机燃油范围内的备降机场。
C.飞机在航路上飞行时,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初始签派或者放行单上指定的初始目的地机场或者备降机场。如确有必要改变为另外的机场时,则该机场应当是经批准用于该型飞机的,并且在重新签派或者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21.621条至第121.675条和第121.173条的相应要求。
D.在航路上更改签派或者放行单时,通常需由飞行签派员和机长共同决定,并且应当记录更改的内容。当涉及更改空中交通管制飞行计划时,应当预先和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取得协调。
第121.657条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除本条B.款规定外,签派飞机或者使飞机起飞时,该飞机应当装有能够完成下列飞行的足够燃油:
(1)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
(2)此后,按照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3)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
B.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采用由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的方法确定燃油:签派飞机起飞前,该飞机应当装有足够的油量,经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分钟,但所载油量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2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第121.663条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A.除满足本规则第121.657条至第121.661条的要求外,计算所需燃油还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
(1)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
(2)预期的空中交通延误;
(3)在目的地机场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和可能的复飞;
(4)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5)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
B.本条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
第121.621条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权
除下述两种情况外,每次飞行应当在起飞前得到飞行签派员的明确批准方可以实施:
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留不超过1/6小时。
第121.675条起始进近高度
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往无线电导航设施作起始进近时,任何人不得将飞机下降到按照该设施制定的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起始进近最低高度之下,直至到达该设施的上空。
【121.173→121.189和121.197主要涉及起飞限制、着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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