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对附加制动器的要求:
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只或多只附加制动器,该制动器直接作用在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系统的非摩擦元件上(单根链条不能认为是一个非摩擦元件);
A.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胶带驱动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两根或两根以上的单根链条连接的;
B.工作制动器不是符合12.4.2规定的机电制动器;
C.起升高度超过6m。
2)附加制动器应能使具有制动载荷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有效地减速停止,并使其保持静止状态;
3)附加制动器应为机械式的(利用摩擦原理);
4)附加制动器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应有作用:
A.在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4倍之前;
B.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其规定运行方向时。
附加制动器在动作开始时应强制地切断控制电路。附加制动器没有必要采用如12.4.2中所述的制动器。
5)如果电源发生故障或安全电路失电,允许附加制动器和工作制动器同时动作,但应使制停距离符合2.4.4.2和12.4.4.4的要求。否则,两只制动器只允许在12.6.4规定的情况下同步动作。
6)附加制动器动作时,不要求保证为工作制动器所规定的制动距离。
2、检验方法:
1)检查配置是否符合要求;
2)检查是否配置,结构是否符合摩擦原理;
3)手动或模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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