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有关房屋对外出租资料如下:
(1)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将其某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7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使用4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转换日该房屋的公允价值等于账面价值,均为600万元。
(2)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A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3)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10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4)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85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
(5)假定该房屋自用时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企业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零。同时,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A、A、2011年末“递延所得税负债”发生额为-3.125万元
B、B、2011年递延所得税费用为3.125万元
C、C、2011年应交所得税为253.125万元
D、D、2011年所得税费用为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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