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本案中,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的程序是正确的,资格审查的程序即为:
(1)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3)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4)澄清;
(5)评审;
(6)审查报告
(7)招标人确认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
2.(1)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第(1)步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其中招标人代表应具有完成相应项目资格审查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人数不能超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员为5人,技术、经济专家3人,少于成员总数的2/3,不符合要求。
(2)第(2)步发现有1名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有一家申请人与本标段的监理人相互任职,审查委员会认为可通过资格审查,这种做法不正确。
理由:《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资格申请人不得存在与本标段的监理单位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