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有的国家和地区不仅不征收所得税,而且也不征收任何财产税。这类避税地通常被人们称为“纯避税地”或“典型的避税地”。目前,这类纯避税地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汤加等。
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瑞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所罗门群岛等。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和地区虽然课征所得税(一般税率也较低),但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征税,从而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方便。许多拉美国家过去属于这类避税地,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哥斯达黎加等。中国香港也属于这类避税地。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也包括上面第二类避税地中的瑞士、列文敦士登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一个国家如果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就可能为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创造便利条件。而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以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许多人主张这类拥有大量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也应列为避税地。例如荷兰就属于这种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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