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1、作为“言词证据”的证人证言,往往不是以言词的形式出现,在很多情况下,常以书面的证词代替口头陈述。 2、审查起诉主要依靠单纯阅卷,对于侦查阶段收集到的证人证言,通常都加以认可而不再进行核查,偏重于“互相配合”而忽视了“互相制约”。 3、法庭开庭审理时,很少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要求鉴定人出庭的更少。法庭调查中一般只是由办案人员代替证人宣读“证人证言(节录)”。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无法对证言的内容进行交叉询问和辩论、质证,致使《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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