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该公约又称《罗马公约》,1961年订立。主要内容为:
(1)国民待遇原则。但对表演者、录音制品作者和广播组织获得国民待遇,分别规定了一定的条件。如对表演者,应具备以下三列三个条件之一:
A.表演者是该公约成员国中进行的;
B.表演已被录制在受公约保护的录音制品上;
C.表演活动虽未被录制,但在受公约保护的广播节目上广播了(故都不以表演者在成员国中有国籍或惯常居所为条件)。
对录音制品录制者获得公约所规定的国民待遇,则
A.录制者是成员国国民;
B.首次录音是在成员国制作的;
C.录制品在公约成员国首次发行。但允许任何缔约国申明不执行前两个条件。
对广播组织获得国民待遇,应:
A.该广播组织总部设在公约的任一成员国中;
B.广播节目是从公约成员国的发射台首先播发的。
(2)邻接权的内容。只限制受保护主体的经济权利,不涉及精神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3)对邻接权的限制。下列利用他人邻接权的不属于侵权:
A.私人使用;
B.在时事报导中少量引用;
C.为编自己的广播节目使用的设备暂时录制;
D.使用于教学和科研。
(4)录制者的非自动保护原则(即要求在录制品的一切复制品或者包装物上必须标有
A.表明录制品邻接通权保留的符号“P”;
B.首次发行年份;
C.主要表演者及权利人名字)。
(5)权利保护期限。成员国提供的保护期最短不能少于20年。
(6)追溯力。公约规定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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